投資標的 |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1) 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投資美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投資於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於股權相關之有價證券(含股票、存託憑證及 ETF 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惟經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提升基金投資效率及操作彈性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限制,經理公司將參照景氣循環、經濟走勢及相關市場因素,調整為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3) 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除投資於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並應遵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之規範。
(4)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A.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指數型 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B.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不包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規定之債券)。
C.含具總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不含);該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