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認股權憑證(Warrants)、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商品ETF)。2、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及符合美國Rule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3、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