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 本基金可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及外國有價證券。本基金主要投資的外國有價證券包括: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含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含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及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3.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4.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