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 (一)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二)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含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含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Capacity, TLAC)債券)及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含反向型ETF及槓桿型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3.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4.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可投資國家及地區為美國、澳洲、德國、瑞士、香港(含離岸人民幣市場)、新加坡與英國等一百五十三個國家或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