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等投資標的。(二)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1. 在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等。2.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含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含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4.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