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標的 |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債券型及貨幣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
1.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
(1)外國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2)前述(1)以外之外國債券:該外國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外國債券得以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具優先受償順位之債券,若無債券保證人者,並得以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為準。但轉換公司債者,不在此限。
2.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債券型及貨幣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債券指數 ETF,含反向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